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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钱算行贿吗?

yujie0324  发表于 2011/10/28 15:14:59      914 查看 2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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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紫薇地产频道又爆出猛料,据说政府扫过道人员也开始行贿,真是天下奇闻,不知道胡紫薇地产频道是怎么想的,扫过道的人员行贿,能行贿谁呢?简直就是闻所未闻,不知道什么情况,具体来看看胡紫薇地频道是如何说的,虽说,每次都很猛,但此次扫过道人员行贿事件有点让人不能接受。
  胡紫薇地产频道说:下属部门送礼金,原因很简单——只是想杨光亮在财政上多“倾斜”一下。一个常务副市长就这样成了“财神爷”,这本身是一个不正常的财政分配、监督状态。杨副市长手里的钱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公帑,是纳税人的税款。
  胡紫薇地产频道表示:但现实是一些地方的阳光预算做得太不给力。如果预算细致、公开,哪个部门该分配多少、何时分配,都由人大公开审议,做成预算,摆在明处,那些区县领导用得着低三下四、鬼鬼祟祟,向“杨副市长”塞红包吗?我国刑法不仅有受贿罪,还有行贿罪,更有“单位行贿罪”。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单位行贿罪”。
  胡紫薇地产频道说,杨光亮收受了辖下政府部门175.8万元的贿款,按其供述,下属送的红包达几十万元,有的已经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倘若严格执法,难免会“瓜蔓抄”。但即使会“官场地震”,国家法度也不容含糊,对于是否追究、怎么追究这些政府部门的“单位行贿罪”,检察院有义务给公众一个交待———除恶务尽,透明才是最好的杀菌剂
  胡紫薇地产频道说: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
  胡紫薇地产频道说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胡紫薇地产频道说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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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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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jun   发表于 2011/11/7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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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jun   发表于 2011/11/7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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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jijun 2011/11/7 10:34:03 发表于3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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