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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dak | 当前状态: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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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dak 发表于 2006/2/16 9:29:38 1300 查看 1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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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说,百强企业申报条件是:
一、在国内以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家电、网络产品等)为主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分隶属关系,只要企业所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含60%)以上,可以确定为电子信息企业的;
二、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可确定为中方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的性质取决于其核心企业的性质)的;
三、在2005年度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包括产品内销和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及在境内外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达到8亿元以上(含8亿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通知指出,凡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已以集团名义申报2006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集团的各下属企业均不能申报2006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
近年,信息产业部广泛征求企业、有关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于百强企业入围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产业发展情况,多次调整百强企业入围标准。第一届百强企业排序时,确定入围标准为“一个前提”(电子产品销售收入占60%以上)、“一个指标”(按销售收入排序)和“一个原则”(不能亏损)。2000年,为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实施“两个转变”,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在第十四届电子百强企业排序中,开始将企业利润作为附加指标予以公布;2001年(十五届)则进一步要求入围企业的年利润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并将“出口交货值”、“研究开发经费”等列为参考指标,以引导百强企业从过去侧重于规模发展转到提高综合竞争力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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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发表于 2006/2/16 9:29:38
引用 subject 2006/2/16 9:29:38 发表于2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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