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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招标公告

zb8025  发表于 2012/10/16 17:52:46      504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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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招标公告

招标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
受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委托,对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1、针对点:全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
2、预计参保人数:419万人;
3、要求:
(1)无免赔期;
(2)凡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在5000元以上合规医疗费按大病要求报销;
(3)参保参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有: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州(地、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法投标人必须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如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参加投标,必须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授权书;
(4)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合格人的投标时应是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
(6)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省、州、县三级逐步设立分支机构;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7)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丰富经验,包括技术先进的管理系统,科学实用的精算能力、成效显著的监管举措、方便群众的理赔手续、立足健康的增值服务等。 (8)投标人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三、资格审查及获取招标文件
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业绩证明(如有)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10月16日~22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8:30~12:00,14:30~18:00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开标
拟定于2012年11月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各家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联 系 人:韩明
手机: 13436533743
联系电话:010-58688286
邮箱:zb80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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