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本规则合用一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即是2.45MP(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3条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轮回清洗以及浸泡与轮回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4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常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每台锅炉酸洗时间距离不宜少于二年。
第5条低压锅炉水处理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需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前提: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职员和两名低级技术职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职员或两名低级技术职员。
3.清洗操纵和化验职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治理轨制,并制订安全操纵规程。
符合上述前提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分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6条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需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案后实施。
第7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视。化学清洗前提和预备工作。
第8条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锅炉水处理化学药剂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笼盖80%以上并且均匀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显著的油污或铁锈。
第9条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具体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