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2.对新入场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8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3.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公司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安全等。
⑵.工地级(项目部):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⑶.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送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4.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高处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在各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应认真做好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要有交底人和全体被交底人签名。
6.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8.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9. 项目部组织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