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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健:一名落马大学校长的罪与罚

lining1  发表于 2015/2/12 17:21:34  置顶    3453 查看 2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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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浙江大学原副校长、中控科技创始人褚健涉嫌贪腐一案首次在退侦期间被允许律师会见。

“检察院已经两次退侦,想查的问题想必都查清楚了。这个春节该让我回家了吧?”1月25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褚健问他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

周泽有点尴尬说,“但愿吧!”虽然他为褚健做无罪辩护,但对褚健能否回家过这个春节没啥信心。

中控科技办公大楼


褚健落马: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和科研经费

2013年,已经进入院士候选的褚健正在等待第二轮答辩。但褚健没能等来他的第二轮答辩,2013年10月19日深夜,褚健在出差途中被异地拘捕。

2014年7月,褚健案第一次被移送审查起诉。据悉,褚健涉嫌的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

据周泽介绍,“从移送的《起诉意见书》看,褚健涉嫌的这些罪行主要发生在1999年至2005年褚健担任浙大副校长之前,涉及他在创办及执掌中控科技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等问题,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支配使用课题经费方面的问题。”

周泽说:“褚健否认了所有的罪行。他在一份自辩材料中称,自己是一个严守学术道德的科学家、一个一心报国无私奉献的企业家,对国家、对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特别是在学术上、在高科技产业方面、在涉及工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装备方面、在国防军工科技和网络空间安全方面,均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周泽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从侦查机关目前调查的情况看,褚健在担任浙大副校长8年的时间里,未涉贪腐问题。

令人意外的是,褚健的落马在科学界获得了不少同情。一些院士及科学家们曾数次为他求情、作保。

据了解,2014年8 月下旬,褚健案被移交审查起诉后,浙江大学的部分师生、中控技术(中控科技旗下公司)部分员工等800余人,签名为褚健取保候审作保。其中,有浙江大学退休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现任学院院长以及工程院院士。

早在2013年4月,有关部门启动对褚健的调查之后,浙江大学的老教授孙优贤、钱积新、王树清便联名写信给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为褚健陈情呼吁。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对褚健的多项指控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将其持有的中控技术的股权,转让给褚健所控制的中控科技,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二、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存在侵吞。

在为褚健取保候审作保的浙大教授声明中提及:褚健所涉及的是当时响应国家号召进行产学研结合、大学教师创业初期的事情。根据当时的历史环境和相关政策,对很多探索的情况还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针对这类问题,是否可以给在当时创业的教师们一个相对宽容的看待。

褚健:一名落马大学校长的罪与罚

中控科技园

褚健下海:校企私有化的最大受益者?

被捕之前,褚健的履历堪称完美。

1978年,15岁的褚健以全校最高分考入浙江大学化工系工业自动化专业;1986年,褚健成为浙大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及仪表专业与日本京都大学首届博士联合培养第一人;1993年,年仅30岁的褚健晋升为浙大教授,次年成为博士生导师;1999年,褚健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5年2月,褚健任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分管浙大人事处、后勤集团,以及浙大下属企业。

褚健在学术上取得的成就亦较为瞩目:从1997年到2013年,褚健获得过8个国家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两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次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褚健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身份,中控系的创始人。而他被指控的主要罪行之一亦是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问题。

1992年是一个特别的年份,邓小平南巡讲话,激发了全社会创业的激情和梦想。此后,浙江大学正式成立了产学研一体化的“十二条龙”,即12个学科性公司。1993年,褚健受命创办了浙大工业自动化公司,这也是中控系的前身。

褚健的另一位辩护人、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学校和国家都没有资本金投入,算是虚假注资,是褚健自己借了20万元投了进去。

浙大工业自动化公司的主营业务为DCS(分布式控制系统)产品。当时,国内的DCS系统已被国外的品牌所垄断,国内的大型企业用的都是国外品牌的DCS,几乎没有考虑国产DCS的可能。

“中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加上又是虚假注资,艰辛和困难可以想象。”褚健在自辩材料中回忆说。

1999年5月,浙大决定将浙大工业自动化公司与浙大半导体厂、浙大快威科技一起并入拟上市企业浙大海纳(原名浙大辰光);浙大工业自动化公司更名为浙大海纳中控公司。

“当时愿意并入上市公司,也是希望借这个平台能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研发,但浙大海纳总裁及董事会只关心每年完成利润这种眼前任务,对投入研发风险大、回报周期长的控制系统没有给予支持。”褚健说。

大约3年后,浙大海纳董事会决定剥离浙大海纳中控公司。

2003年1月,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完成剥离,转让给由褚健实际控制的中控科技。

褚健也被认为是这一次校企产权私有化的最大获利者,为今天的牢狱之灾埋下了祸患。

从浙大海纳剥离出来后,经褚健带领团队打造多年,中控系成为国内工业自动化领域科技水准最高的企业。至褚健出事前的2012年度,中控科技拥有4000多名员工,年产值达30多亿元。据中控方面介绍,中控科技制定了国内自动化行业的第一个国际标准,不仅占领了国内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还使DCS系统降价至原来的三分之一。

300万股权:是否被贱卖?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褚健涉嫌利用担任浙大工程中心副主任、浙大海纳董事、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采取骗取手法,将浙大工程中心、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持有的中控技术股权,低价转让给自己所控制的中控科技,侵吞巨额股权差价及分红。

在2014年7月褚健案的《起诉意见书》出来之后,周泽曾在其实名微博上对该问题进行过解释和说明。周泽称:《起诉意见书》指控,2002年7月,褚健隐瞒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所持有中控技术300万股权的真实价值情况,欺骗浙大海纳和浙大海纳中控公司高层同意以1:1.2比例将300万股权转让给中控科技,并操纵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转让协议。经评估,2003年1月22日该300万股权市场价为2619.23万元,差价2259.23万元被褚健侵吞。

这是褚健或将面临的数额最大的一项指控。

据周泽介绍,2002年7月9日,浙大海纳中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2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将持有的中控技术300万股权按1.2元/股合计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控科技。而据中控技术2001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控技术每股净资产为1.044元。

周泽称,浙大海纳董事长梁树德当时提出以溢价20%的价格转让,后该条件经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同意确认。这根本不存在欺骗之说,海纳的高层都是当时顶尖的学术带头人,有超出正常水平的判断力,受欺骗的可能性不存在。

周泽的这一说法,在《中国经济周刊》对当年部分知情者的采访中一定程度上得到印证。

浙江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周文骞曾任浙大校长助理,负责管理校办企业。据他的说法,2002年至2003年,浙大因建设紫金港校区资金紧张,遂将浙大海纳卖掉。浙大海纳旗下的浙大半导体、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浙大快威科技三块业务也被先后剥离转让。“中控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独立出去的。”

“浙江大学就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所持中控技术的股权转让问题专门开会讨论决策,还形成了文件。”亲历这个过程的中控科技法律顾问、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田丰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当时要求转让回报不少于10%,加上未分配红利,最后以1:1.2的溢价比进行转让。“这个转让是董事会决议同意通过的。”

在上述受访者看来,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委托评估机构将中控技术2013年1月22日300万股权市场价格鉴定为2619.23万元,是参照今天中控技术的股权价值,计入该股权交易未来若干年的预期收益,而得出当年的股权价值,并不合理。

“当时中控技术的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产品还没成型,资金投入回报慢,骨干人员在流失,产业整合出现困难,风险非常大。而中控技术现在在自动化控制领域已经是领军人物,资产价值已经是天文数字,以现在的资产价值去看初创时的转让价格,极其不合理。”沈田丰说。

1000多万元科研经费,是否被骗取或侵吞?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褚健或将面临的指控,还包括在担任浙江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所长时,1999年至2004年,利用负责管理科研人员费的便利,骗取或直接侵吞经手管理的科研人员费695万元,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及个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资。

褚健在自辩材料中称,“科研人员费”实指“科研人工费”。

据褚健的辩护律师方军介绍,2006年之前,因国家就科研经费的具体管理没有详细规定,浙江大学“科研人工费”发放的主要依据,是该校自己出台的一些规定。依据这些规定,科研人工费一直被作为课题组增加学校科研经费收入的奖励和补贴,是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争取科研费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一般在科研经费到达学校之后,由课题组负责人直接领取并享有支配使用权。

例如,1999年出台的《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科研经费按当年学校经济政策的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和特支费。” 2004年,浙江大学相关规定中,人工费提取比例最高达到16%。

当然,从科研经费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费、管理费的做法,并不仅仅存在于浙江大学,而是普遍存在于全国的各大高校。

2005年,国家开始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进行整顿,严禁课题经费提成。

2006年,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的通知,废止了原来的科研经费相关政策,改变了“科研人工费”的领用规则。2010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废止了之前的激励措施。

“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褚健所经手管理的这600多万科研人员费都是按照学校的政策,根据财务处要求履行手续多次提取的。而且都发生在2006年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政策规定。”方军认为,根据学校的政策,提取后的人工费如何使用,项目负责人享有自主权。所以,褚健对这600多万科研人员费也应享有自主权。

褚健在自辩材料中说,他将本可以分配掉的人工费积累存了下来,部分集中用于给研究所的青年教师发放年终奖或补贴,以鼓励青年教师潜心教学与科研创新。

这一说法得到了褚健在研究所的同事王树清的证实。据王树清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老师们争取国家课题获得的科研人工费由所里统一管理,财务支出由所里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科研项目有多的年份也有少的年份,如果发现有不平衡,年终的时候再发一两万给大家补贴一下,同时奖励给那些表现突出的年轻老师们几万。”

然而,褚健在自辩材料中并未就除用于奖励科研外的剩余人工费去向进行说明。

据悉,《起诉意见书》指称,褚健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及个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资。

《起诉意见书》还指控褚健,2000年至2003年间,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工程中心副主任的便利,将本属于工程中心的SUPCON系列产品示范工程项目的900万元科研经费,分三次转入中控技术,再由中控技术转入中控科技,其中800万元作为未分配利润入账,占为己有。

根据褚健方面的说法,考虑到学科和实验室的业绩和经费利益,褚健当时的领导、工程中心主任孙优贤要求中控技术在申报各类国家项目时,尽可能以工程中心名义联合申请。

“实际是,褚健所在企业的科研被放到了工程中心的名下。”方军说,“SUPCON系列产品示范工程项目共支出1.6459亿元,除部分国拨经费外,其他绝大部分资金均为中控自筹。而由于国家拨款远落后于项目建设进度,当拨款到账时只能用于填补公司之前用在项目投入上的自有资金。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要求接收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因此国拨资金当然就进入了中控的自有资金账户。”他认为,该项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褚健一直坚持对侦查人员解释,他所有的出发点是好的,不可能在主观上有贪钱的想法。”方军律师介绍说。“但这种集中一切资源的方法,在很多人看来,是不规范的。”

褚健的罪与非罪、如何处罚,还有待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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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wen   发表于 2015/2/14 15:45:26

    不明真相啊!期待他不是那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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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yanwen 2015/2/14 15:45:26 发表于2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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