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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好四个陷阱等你跳

dqfxm2003  发表于 2006/3/20 13:30:08      1076 查看 4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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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3.15”,人们会立刻想到五个字——消费者维权。买了假货、遇到了劣质服务,人们更是将“维权”挂在嘴边。但如果你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陷阱,甚至是欺诈行为,你会怎么办?也许有人会说,这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维权”,但我们依旧选择在这个时机将其提出,不为追赶潮流、博人眼球,只为呼吁人们在求职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企业招聘,求职者应聘,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才市现象,但偏偏有一些爱动“歪脑筋”、爱打“小算盘”的企业让它变得有些不正常。这些企业在招聘中设置陷阱,甚至恶意欺诈,让求职心切的人们常常在不经意间就落入了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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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qfxm2003   发表于 2006/3/20 13:28:39

    招聘作秀,顾名思义,企业将才市当作秀场,招聘为虚,宣传企业形象为实。而如今,不管是现实空间中的校园宣讲会、社会招聘会,还是虚拟世界中的网络招聘,企业借招聘作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投诉留言板:

    1、在校园宣讲会上,企业对其历史、发展的介绍详尽之至,但对具体职位、薪酬等有用招聘信息隐讳不提或透露甚少。宣讲会的程序与新闻发布会雷同。更有企业直接将宣讲会变为产品展示会,介绍公司产品、派发试用品,就连笔试的题目都围绕着产品知识。

    2、在公开售票的社会招聘会上,总有企业一掷千金,租下多个展台,布置精美,热情的工作人员四处散发公司宣传册,却绝口不提招聘职位和人数。如此浩大的声势常能引来不少求职者。但招聘会后,投出简历的求职者却很少能收到企业的回复。

    3、在招聘会、报纸或是网站上,有些企业的招聘广告频繁出现。他们常年发布招聘信息,似乎企业总有职位空缺,又总也遇不到合适的求职者。而许多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投递简历后,却得不到回音。

    本报调查:

    一些熟识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招聘作秀是行业内、企业间的“默契”。但对我们这些外人而言,如何界定企业的招聘作秀行为,又向何处去申告投诉,却成了一件难事。

    “将招聘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是很多企业的共识。在他们看来,利用招聘做广告“物美价廉”,一来企业可以借此在公众面前树立“公司正处在高速发展期,对高级人才需求旺”的形象;二来应聘者中肯定不乏优秀人才,让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听听应聘者对企业管理的高见,开拓一下思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三来即使眼下没有招聘计划,也可以将求职应聘者当作人才储备。

    说到招聘作秀,也有企业连连“喊冤”:“谁说我们在用招聘作秀?”在他们看来,应聘者都觉得自己够优秀,但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用人理念,如果仅仅因为自己没有在企业的招聘活动中被录取,就怀疑公司招聘的诚信,很不理智。

    其实,现在的企业都很注重树立公众形象,招聘作秀的初衷不也是想传播企业声名、树立公司正在成长的态势吗?而今天在人才市场上孤立无援的求职者也许就是明天的客户、合作伙伴、消费者,今天企业失信于他,明天他再也不会信任你。一个求职者从一次招聘作秀行为中损失的只是一个工作机会,一个企业在千万个人心中失掉的却是诚信。

    不过,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只作秀不招聘的企业不在少数。奉劝求职者,如果你遇到投诉留言板上所描述的三种情形,还是少搭工夫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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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dqfxm2003 2006/3/20 13:28:39 发表于2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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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qfxm2003   发表于 2006/3/20 13:29:03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但现在,有的企业(以广告公司为代表)不断招人,而等待这些踌躇满志的求职者的结果只有一个——在试用期满后,被新一拨试用者取代。

    投诉留言板:

    1、招聘时,企业大多宣布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但往往不到3个月,大部分招聘来的员工都被以各种理由解雇了,造成不少人在试用期内“免费”给雇主打工。也有企业在试用期满后想方设法延长试用期限。

    2、有的招聘企业甚至规定,试用期内,求职者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应有政策更是无从谈起。

    本报调查:

    对求职者而言,试用期背后有种种陷阱。

    先过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

    试用期内被无条件解雇 企业需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限随意延长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求职者要警惕雇主在试用期上耍花招,一是进入单位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三是求职时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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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dqfxm2003 2006/3/20 13:29:03 发表于3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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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qfxm2003   发表于 2006/3/20 13:29:41

    这是众多招聘陷阱中最“实际”的一个。有的企业为创收,而有的企业为骗财。借招聘之机收取报名费、面试费、保证金、培训费……眼花缭乱的费用名称骗你没商量。

    投诉留言板:

    1、报名费。本报曾经报道,有读者向记者反映,一知名媒体机构在招聘时向学生收取报名费30元,而学生交钱后得到的只是一张手写的收据。

    2、保证金。B小姐曾经前往某公司应聘。应聘结果是招聘公司对B小姐表示满意,但要求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交纳3000元保证金,用以保证一年内自己不会随意跳槽。

    3、服装费。H先生曾前往一家公司的经营部应聘,他在交纳了50元报名费后被告知,还要再交250块钱的服装费。

    4、培训费。Z先生曾在一网站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启事,与朋友前往应聘。公司称,交培训费300元实习8天后可以上岗,8天内不去的话不能退钱。双方签好合同开始培训。后据知情者透露,该公司天天招聘,但从不录用人,也从不将钱退回。

    本报调查:

    在一些有收费行为的招聘单位看来,招聘收费“天经地义”。他们的理由是:

    帮助单位收回成本 单位为招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向应聘者收费能帮助单位收回一些招聘的成本。

    考验求职学生诚意 很少有求职者交完钱又不来参加考试。求职者愿意交钱,也证明他很有求职诚意。

    促使学生理性选择 收取一定数额的报名费能促使求职者在报名时三思而行,同时也减轻了招聘单位的工作压力。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区、县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针对职业中介收费的情况,有关专家建议,求职者一定要向收费的职介机构索要税务局或财政局核发的正式发票。有了正式发票等于多了一道护身符,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可以凭发票编号,找到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领票人,发票是维权的依据,而普通收据是难以成为法律依据的。

    对求职者而言,招聘收费的公司还是不考虑为妙。没进门就已经惦记从你的兜里掏钱了,这要是进了门,岂不是更要“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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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dqfxm2003 2006/3/20 13:29:41 发表于4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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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qfxm2003   发表于 2006/3/20 13:30:08

    在众多招聘陷阱中,这应该算是最“具有技术含量”的一招。现在,很多公司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招聘方法,为的是招到合适人才,也最大限度地不错失任何一个人才,但也有一些企业动了“歪脑筋”。

    投诉留言板:

    1、学建筑装潢设计的A先生通过招聘广告得知某综合房产公司要到西部发展,欲招驻地经理一名。该公司在招聘要求中特别写明:应聘者必须先制定出方案,并设计出几栋适合西部环境的楼房。A先生以为遇到了机遇,夜以继日赶制出设计方案和图纸去应聘,方案被该公司留下审核,而A先生被告知回家等候消息。但此后不久,A先生在一个招聘会上又发现了这家公司,而公司所展示的开发方案竟与自己的应聘方案相同。

    2、张先生、李先生、刘先生同去应聘一家广告公司的文案创作工作。招聘负责人在面试后又要求对三人进行笔试。笔试内容分为三部分:广告业基础知识问答、智商测试题以及为某项活动创作方案。三人的答卷都获得了招聘负责人的肯定。但最终三人并无一人被录用,他们的文案却“理所当然”地被公司拿走。

    3、W先生曾前往一家药业公司应聘人力资源部副部长职位。主考官要求他在半天内拿出一套针对药业公司做出的薪酬、绩效、培训方案。考试结束后,W先生从该公司员工口中得知,这家招聘的公司正有计划进一步完善其原有的薪酬、绩效和培训方案,目前正在多方征集方案。

    4、去年12月,一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某咨询公司的招聘笔试。但两次笔试的题目都是对某一消费领域产品的评价,考卷越看越像是某产品的市场调研问卷。该企业招聘负责人表示,这是企业必经的招聘程序。但实际上,该公司为了节省调研费用,打着校园招聘的旗帜,面向应聘毕业生进行了这次免费调查。

    本报调查:

    在招聘时,一些企业要求求职者按要求做出各种方案。求职者千万别以为这是招聘企业专业的表现。实际上,这些企业往往根本没有招聘计划,他们有的只是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招聘成了他们广开途径,从多方获取解决方案的方法。而对于这种行为,企业也自有解释:“谁说我们是要榨取求职者的脑力劳动成果?这不过是一种招聘方法而已,总要让我们有个途径来考察求职者的实际水平吧?”

    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说得好听些,是发扬了拿来主义精神。而说得难听些,这与偷窃无异。说也奇怪,企业能挖空心思想出这样的“损招儿”,怎么就不能花点心思正大光明地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 (原载:精品购物指南,转自: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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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dqfxm2003 2006/3/20 13:30:08 发表于5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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