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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修改节约能源法

liqiangfu  发表于 2007/11/22 15:56:41      838 查看 1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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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在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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