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此次经济犯罪嫌疑人邓心志被加拿大成功遣返回中国,开创了中加两国执法部门合作的新局面,赖昌星、高山等外逃人员的遣返问题再度受到关注
【《财经网》专稿/ 记者 王和岩】被公安部通缉、潜逃加拿大五年之久的经济诈骗犯罪嫌疑人邓心志,日前被加拿大执法部门遣返。据悉,邓心志是第一位被加拿大成功遣返中国的经济案疑犯。
由于中国与加拿大至今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所以在打击外逃人员的问题上,两国一直没有比较好的合作模式。而此次邓心志的成功遣返,既开创了中加两国执法部门合作的新局面,也使沉寂一时的赖昌星、高山等外逃人员的被遣返问题再度被人关注。
邓心志五年遣返路
2002年1月至8月间,邓心志涉嫌伙同陈泉山、崔自力,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险种、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保险费人民币975万元、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人民币850万元,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
2003年1月,事情败露后,三人仓皇出逃。其中,邓心志、崔自力二人持旅签证潜逃加拿大的多伦多;陈泉山在逃往外地一年多后,2004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2月4日,陈泉山被北京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加拿大《环球华报》报道,邓心志、崔自力在加拿大滞留期间,于2003年8月因签证过期、延签被拒而遭加拿大当局拘留,两人为签证上诉,并申请难民身份。但经过司法程序之后,邓心志的申请被驳回,最终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于今年8月22日向中国公安部门执行了遣返程序。而崔自力也于2006年11月底被否决其申请难民的资格。不过,他之后就一份中国公证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寻求司法复核,目前已遭加拿大联邦法院推翻,但还未走完最终司法程序。
邓心志的被遣返,中加双方执法部门均给予高度评价。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Stockwell Day在今年8月22日当天发表声明称,邓心志的被遣返,“进一步表明我们政府的承诺,就是我们国家(指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容忍度为零。”声明中特别指出,“这是加拿大与国际伙伴紧密合作,共同努力保持我们社区安全的极好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加拿大执法部门将邓心志依法遣返,反映了加方维护法律尊严,不容忍刑事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积极态度。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并希望双方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有关合作。
赖昌星、高山的命运
邓心志的成功遣返,致使沉寂一时的赖昌星、高山等人的遣返问题再度受到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认为,由于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对邓心志、赖昌星、高山等人难以启动引渡程序。因此,加方采取的替代方式,即以遣返非法移民的办法将邓心志遣返。
黄风表示,从媒体的报道看,邓心志的情况跟赖昌星相似,都属于持旅游签证潜逃到加拿大,且都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做法,邓心志的难民申请也被驳回。因此,他们二人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非法移民。
因此,“我对赖昌星的遣返比较乐观!因为赖昌星是非法移民,迟早是要被遣返的。”黄风认为,只不过赖昌星更有钱,所以能请到最有名的律师,穷尽所有加拿大的法律程序。但是,无论如何,赖的难民申请从移民局到上诉法院最后到最高法院都被驳回。被遣返前夕,赖昌星又提出酷刑问题,目的就是拖延被遣返。“在我看来,这些理由很容易被驳倒。”黄风说。
黄风指出,加拿大方面也意识到像赖昌星这样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滞留加拿大,对加方来说也不是件光彩的事情。此次,加方有关部门的官员在邓心志被遣返一事上的表态就很能说明问题,也是为了维护其本国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把邓心志送回中国接受审判。
“但高山的情况与此案不同。”黄风强调,高山是以永久移民身份进入加拿大,要遣返高山,首先要吊销他的合法移民身份。
据了解,加拿大当局在高山案上采用方式正是如此。由于高山的移民材料没有填写其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的任职履历,加方移民局选择这一瑕疵来审查他的移民资格,目的就是为了尽早将其遣送出境。但高山的律师瓦尔德曼提出,应该按照刑事嫌犯引渡的程序而非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
黄风表示,如果按照刑事嫌犯引渡程序,情况会更复杂。需要中国警方向加拿大提供高山足够的犯罪证据以及向加拿大转移资金的相关证据,而这些犯罪证据需要得到加拿大有关司法机构的确认。“高山的遣返恐怕还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
在黄风看来,在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追逃嫌犯其实可以有多种形式。1999年加拿大对该国引渡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条款规定,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的外交部可以与引渡国的外交部达成个案协议,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合作。“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践过。”
黄风分析,可能因为这条款是新生事物,无论是中方还是加方对它比较陌生。而通过移民法的手段进行遣返,也比较便利、快捷。但值得注意的是,移民法不是一个完全为了追逃的法律。因此,中国政府方面应积极利用加方引渡法新增的有利条款,通过个案的外交谈判来达成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