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系统的工程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向系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本规范规定和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应做记录、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和归档。
4.1.2 系统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因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4.1.3 系统的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调测记录。系统的工程验收测试必需的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4.1.4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4.1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1.4.2 系统质量的测试。
4.1.4.3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4.1.4.4 图纸、资料的移交。
4.1.5 系统规模根据其容纳的输出口数可按表4.1.5的规定分为四类。
系统验收分类 表4.1.5
系统类别 | 系统所容纳的输出口数(个) |
A | 10000以上 |
B | 2001~10000 |
C | 300~2000 |
D | 300以下 |
4.1.6 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用的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
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4.1.7 不同类别的系统,标准测试点的最小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 对A类和B类系统,每1000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1~3个标准测试点,且至少应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对于A类系统,其系统设置上相同的标准测试点可限制在10个以内。
4.1.7.2 对于C类系统,不得少于2个标准测试点,并至少有1个接近主干线或分配线的终点。
4.1.7.3 对于D类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标准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