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2条 根据<并联电容器》GB3983—83和IEC标准规定,在过电压和谐波的共同作用下,电容器应能在有效值为1.3倍额定电流的稳定过电流下运行。如果考虑电容器最大正偏差,则过电流允许达到1.43倍额定电流,但在制造厂供应成批产品的总容量误差达不到+10%,故可不用1.43倍电容器组额定电流作为选择载流导体的依据。
当有谐波源超过谐波规定时,应装串联电抗器来限制谐波。由于国产油浸铁芯串联电抗器的最大允许工作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5倍,所以综合考虑,选择1.35倍作为选择依据。
至于低压电容器组,则按1985年机械工业部电工局批准的《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标准1.5倍选择。
第5.1.3条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1EC)及电容器国家标准规定,与电容器直接连接的放电装置,应能使电容器上剩余电压在10min内自UH降至75V以下。日本及英国标准则为5min内将电容器上剩余电压自电容器额定电压峰值降至50V以下。上述要求是对内放电电阻而言。一般高压电容器没有内放电电阻。10kV配、变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均采用JDJ—10型油浸式电压互感器作为外放电设施。利用电压互感器的一次绕组与电容器组并接组成RLC放电回路,当
时,放电电流是周期性减幅振荡电流。在低压电容器组,外放电设施为灯泡或电阻,放电电流为非周期性单向电流,为了避免电容器受过电压冲击和考虑运行人员的安全,放电电压均采用50V更为安全。从放电时间看,运行人员从控制室的音响信号掉牌,到判别电容器事故跳闸,再到电容器的安装地点需要5min以上到达,最长的放电时间是考虑安全因素。配、变电所的高压电容器组一般不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手动投切的电容器组不需要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开断和关合。对低压电容器组按《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企业标准)规定,放电设施应保证电容器断开后,从额定电压峰值放电至50V历时不大于lmin。现在生产的自动补偿器均为自动循环投切,控制电容器投入或切除有5—90s连续可调延时,因此低压电容器组装有自动投切装置,可以满足放电时间不大于lmin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