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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

skbolo  发表于 2006/7/3 12:40:11      930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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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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