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
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