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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9

skbolo  发表于 2006/7/3 12:42:29      1391 查看 1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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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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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kbolo   发表于 2006/7/3 12:42:29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2楼 回复本楼

    引用 skbolo 2006/7/3 12:42:29 发表于2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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