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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4

skbolo  发表于 2006/7/4 9:59:20      1061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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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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