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3.2.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第3.2.2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第3.2.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第3.2.4条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