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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1

skbolo  发表于 2006/7/5 14:53:54      1084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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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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