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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bolo 发表于 2006/7/5 14:53:54 1084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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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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