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缆线路的接地
第2.2.1条 敷设于空旷地区的地下电缆,当所在地区年雷暴日数大于20天及土壤电阻率大于100欧姆米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应每隔2千米左右接地一次。当土壤电阻率小于500欧姆米时,油麻沥青铠装电缆的自然接地可代替上述接地。
第2.2.2条 地下电缆线路在同一地点设置防腐蚀接地和防雷接地时,阳极防腐蚀接地装置宜与防雷接地装置合用;阴极防腐蚀接地装置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分别设置。
第2.2.3条 电缆分线箱的避雷器应接地。架空电缆金属护套及其钢绞线应每隔250米左右接地一次;在空旷地区应每隔1千米左右接地一次。在电缆分线箱处架空电缆金属护套及其钢绞线应与电缆分线箱合用接地装置。
第三节 杆路、明线和终端设备的接地
第2.3.1条 设于空旷地区的各种型式架空通信线路的下列电杆应设置避雷针及其接地:
一、终端杆、引入杆及与其毗邻的五根电杆;
二、分线杆、试线杆、飞线跨越杆、超过12米的高杆、位于高处的电杆以及角深大于1米的角杆;
三、装有放电器、避雷器、放电间隙的电杆;
四、与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交越时两侧的电杆;
五、在雷电活动频繁的地区,每隔5-10根电杆;
六、遭受过雷击的电杆。
第2.3.2条 符合第2.3.1条第二、四、五、六款及第一款中与终端杆、引入杆毗邻的五根电杆规定需设置避雷针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将避雷针引接到电杆顶部的钢筋作为避雷针接地。
第2.3.3条 装有放电器、避雷器、放电间隙的电杆的避雷针可利用其接地装置作为避雷针接地。有拉线的电杆可利用拉线装置作为避雷针接地。
第2.3.4条 与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交叉跨越时两侧的木电杆及与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平行受到危险影响的木电杆的避雷针的接地线应在离地面2米处留有5厘米间隙。
第2.3.5条 除第2.3.2~2.3.4条外,其余情况下电杆的避雷针接地线可沿杆敷设至底端作为接地。
第2.3.6条 空旷地区的架空明线进入电信站或中间电缆处的电杆应设置避雷器及接地,并应从该杆向外约2千米范围内设置分级保护接地。分级保护接地的布置应符合表2.3.6的规定:
分级保护接地的布置 表2.3.6
与终端杆距离(米) | 终端杆处 | 150~200 | 500~600 | 1000~1200 | 1800~2200 |
分级保护装置 | 0.3毫米间隙放电器 | 3毫米放电间隙 | 7毫米放电间隙 | 10毫米放电间隙 | 15毫米放电间隙 |
注:在雷电活动不频繁的地区,可取消10毫米及15毫米级放电间隙。
第2.3.7条 位于空旷地区的电信站引入杆或进站、介入电缆终端杆附近的200~250米长度的线路,以及重复雷击地段可装设架空地线。架空地线应接地,接地间隔不应大于100米。在引入杆、终端杆及装有分级保护放电间隙的电杆处,架空地线不应接地。
第2.3.8条 接至空旷地区电缆或明线线路的用户终端设备应设置保护装置,其避雷器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