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像播放室与电视站
第7.0.1条 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录像重放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录像播放室。录像播放室可配置播出、审视、磁带存储等技术用房。
第7.0.2条 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内部新闻报导、职工教育、电影、录像等自办电视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小型电视站。小型电视站可配置演播、演播控制、播出、审视、节目编辑制作、磁带存储、维修、办公等技术用房。
第7.0.3条 自办电视节目信号,应调制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作频域内空闲的频道上播发,并选用传输性能较好的频道。
第7.0.4条 演播室的面积和室内净高,宜符合表7.0.4的规定。如确定演播室和办公等层高较低的房屋合建,演播室的室内净高可适当降低。
演播室的面积和净高 表7.0.4
面 积(㎡) | 净 高(m) |
30 | 4 |
50 | 5 |
第7.0.5条 演播室门口应设置工作标志灯,演播室内应设置地灯和供示教、检测临时用电的单相和三相电源插座。
第7.0.6条 演播室与演播控制室之间,应设隔音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多层整块玻璃,窗框的尺寸和位置应方便控制室和演播室间直视联系,窗框的尺寸宜取高800mm、宽1200mm,窗框下沿至控制室地面的距离宜取900mm。
第7.0.7条 小型电视站宜建在环境噪声较低的地方。设计演播室,室内噪声级宜符合噪声标准N25级的要求,室内混响时间可按表7.0.7取值。
演播室混响时间 表7.0.7
空间容积(m3) | 混响时间(s) |
150 | 0.4-0.6 |
300 | 0.5-0.7 |
第7.0.8条 在确定采用空调降温或集中采暖时,演播室内夏天降温的室内计算温度可取28~30℃;冬天采暖的室内计算温度可取16~18℃。
第7.0.9条 演播室空调的散热量,可按表7.0.9取值。
演播室空调散热功率 表7.0.9
面 积(㎡) | 散热功率(kW) |
30 | 10 |
50 | 17 |
第7.0.10条 演播室的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照明:宜均匀布置灯具;灯具的装设位置及灯光的频闪效应,不应对演播作业有所影响,平均照度不宜低于100lx;
二、演播摄象照明;演播区场景灯光设备的设计照度,不宜低于1000lx(3200°K色温)。其余灯光应根据节目摄制要求配置。
第7.0.11条 电视站的房屋建筑,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第7.0.12条 录像播放室、电视站建筑如办公等其他用房合建时,室、站房间应布置在较安静的位置上,所占房间应尽量集中,并留有发展余地。主要技术用房不宜设置在水房等可能渗水部位的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