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灯具的选择
第3.2.1条 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