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桥架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二、正式生产后,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
三、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
四、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或认证组织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第2.5.2条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含本标准第三、四节有关检验项目。
第2.5.3条 产品抽样及判定:
一、样本应为随机抽样,抽检数量为每批产品的2%,但不宜少于3件,允许荷载试验样本仅取1件。
二、每批产品样本中有1件不合格,可抽取同批产品第二样本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即为不合格。
三、防腐层质量,可允许直接对产品或对同一材料相同工艺制作的样本进行检验。
第六节 计价、标志、包装、贮存
第2.6.1条 托盘、梯架的直线段宜按单位长度(m)计价,其它部件按件或重量计价。
第2.6.2条 每批产品主要部件应配有适当数量的标志。其内容可包含: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称。
第2.6.3条 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可包含:产品名称(必要时含有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年、月)、工程项目名称或代号、收货单位名称、毛重、净重。
第2.6.4条 标志应清晰且不易损坏。
第2.6.5条 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并应根据运输方式及部件规格、形状,选用适当包装方式,如角钢或扁钢、木板、泡沫混凝土包装箱等。包装箱宜便于吊装搬运。也可按用户要求,采取分类或工程区(段)的部件包装。
第2.6.6条 包装箱内应随带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
第2.6.7条 桥架贮存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
第2.6.8条 桥架各部件宜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
第三章 桥架工程设计
第一节 桥架型式及品种选择
第3.1.1条 需屏蔽电气干扰的电缆回路,或有防护外部影响如油、腐蚀性液体、易燃粉尘等环境的要求时,应选用有盖无孔型托盘。
第3.1.2条 当需要因地制宜组装的场所,宜选用组装式托盘。
第3.1.3条 除第3.1.1条、3.1.2条的情况外,可用有孔型托盘或梯架。
第3.1.4条 选用第2.1.2条之外的其它结构类型桥架时,应满足第2.3.1条至第2.6.8条的要求。
第3.1.5条 在容易积灰和其它需遮盖的环境或户外场所,宜带有盖板。
第3.1.6条 在公共通道或户外跨越道路段,底层梯架上宜加垫板,或在该段使用托盘。
第3.1.7条 低压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共用同一托盘或梯架时,相互间宜设置隔板;在托盘、梯架分支、引上、引下处宜有适当的弯通;因受空间条件限制不便装设弯通或有特殊要求时,可选用软接板、铰接板;伸缩缝应配置伸缩板;连接两段不同宽度或高度的托盘、梯架可配置变宽或变高板。
第3.1.8条 支、吊架和其它所需附件,应按工程布置条件选择。
第二节 托盘、梯架规格选择
第3.2.1条 托盘、梯架的宽度和高度,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电缆填充率不应超过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值。动力电缆可取40%~50%、控制电缆可取50%~70%。且宜预留10%~25%的工程发展裕量。
二、所选托盘、梯架规格的承载能力,应符合第3.3.1条、第3.3.2条的规定。
三、工作均布荷载下的相对挠度不宜大于1/200。
第3.2.2条 托盘、梯架直线段,可按单件标准长度(见第2.2.3条)选择。
第3.2.3条 各类弯通及附件规格,应适合工程布置条件,并与托盘、梯架相配套。
第3.2.4条 支、吊架规格选择,应按托盘、梯架规格层数、跨距等条件配置,并应满足荷载的要求。
第三节 荷载等级选择
第3.3.1条 工作均布荷载不应大于所选荷载等级的额定均布荷载。如果支、吊架的实际跨距不等于
式中qG——工作均布荷载(N/m);
qE——额定均布荷载(N/m);
LG——实际跨距(m)。
第3.3.2条 工作均布荷载的确定:
一、工程条件下安装或检修确无需考虑附加集中荷载时,工作均布荷载按电缆自重均匀分布计。
二、安装或检修可能有附加集中荷载时,工作均布荷载按电缆自重均匀分布值与附加集中荷载的等效均布值之和计算。附加集中荷载的等效均布值可由下列公式换算:
式中qp——附加集中荷载的等效均布值(N/m);
p——附加集中荷载,可按900N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