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1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 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 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3.3 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 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
对象宜取0.9~1.0。
8.1.5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
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
器。
8.1.5.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
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系统供电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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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 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 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3.3 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 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
对象宜取0.9~1.0。
8.1.5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
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
器。
8.1.5.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
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系统供电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