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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

skbolo  发表于 2006/7/15 17:47:02      1461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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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屋内布线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杨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
护。

  10.2.5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插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楼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娄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间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
房。

  D.3.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 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丁宏军 胡世超 周修华
        袁乃忠 丁文达 罗崇嵩 骆传武 李 涛
        冯修远 沈 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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