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7.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0.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7.0.4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7.0.6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