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6年度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经商财政部,现就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电价附加补贴范围为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单位电量成本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三、四。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6年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一。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6年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6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新疆、吉林、内蒙古东部、西藏等4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对2006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分别由甘肃、新疆两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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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经商财政部,现就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电价附加补贴范围为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单位电量成本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三、四。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6年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一。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6年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6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新疆、吉林、内蒙古东部、西藏等4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对2006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分别由甘肃、新疆两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