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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照明电源的思考

beihua  发表于 2010/8/25 11:36:43      756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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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照明是建筑物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时对人员的安全疏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设计不合理,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在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关于应急照明电源的解决方案多种多样。反映出对相关规范的认识没有达成统一。
         笔者阅读了《建筑电气》2007年第5期“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4条的商榷”一文(以下简称“该文”),以及编后记中规范管理组的复函内容: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供电,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 min。认为该文作者及规范管理组的部分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下面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仅供同行参考:
         a.相关规范包括: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b.由于三级负荷对电源无特殊要求.因此,对于三级负荷的应急照明,这种供电方式能够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但是需要经常对蓄电池进行检查维护,如果蓄电池放电时间不能满足要求,必须立即更换。
         C.按相关规范要求,一级负荷应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而将自带蓄电池(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的正常电源就近引自非消防专用线路的配电箱,一旦发生火灾,必须切除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这时有两种操作选择:一是在每个配电箱处切除非消防负荷。如果配电箱的数量多、分布面广、需要操作的开关数量多,从操作的时间上和准确程度上都难以保证.因此,这种选择很少采用。二是在配电室切除供电干线,这时,应急照明就只有蓄电池一个电源。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两点:其一,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3条指出“??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部分设计人员认为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符合该条规范的要求,其实不然,因为对于平时工作的非消防设备来说,两个电源同时发生故障或检修的概率极低,可以不考虑。而按“该文”和“规范管理组的复函内容”的思路来设计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切除非消防供电线路,应急照明将只有一个电源(自带蓄电池),也就是说,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电源的概率为100%。其二,关于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有很多工程采用的控制方式为只要正常电源一失电,不论是否发生火灾,应急照明就投入工作。直到蓄电池放电结束为止。这种控制方式适用于餐厅、商店、影剧院、歌舞娱乐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一旦停电,绝大部分人员会在应急照明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安全疏散和撤离,剩下少部分内部工作人员因熟悉建筑物内部环境和疏散路线,不借助应急照明也容易安全疏散。但是,这种控制方式不适用于住宅、宿舍、公寓、旅馆、幼儿园(特别是全托幼儿园)、老年人公寓、医院住院部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停电。绝大部分人员短时间内还会继续停留在建筑物内。而应急照明的蓄电池会在较短时间内放电结束。如果这时发生火灾。而疏散走道和楼梯间无自然采光或在夜间,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就会因没有电源而失去作用,建筑物内的人员将不能及时、安全地得到疏散,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笔者认为,此时,应急照明应受控于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其工作状态,控制其启停,使其仅在火灾确认后才接通投入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急照明供电应从配电室采用专用的回路配出。应急照明的设计看似简单.如果设计不合理,后果十分严重。希望能够引起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原论文pdf版下载:http://www.wangd.com/posts/list/554385.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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