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如实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互联网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加强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检查,加强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管理,确保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落实专门人员进行7×24小时值班。
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即日起至世博结束,全部网站实行“人工先审后贴”,从源头上堵住有害信息的散布。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管理员、安全技术员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员。
信息安全员应当在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七、发现有害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情形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