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显然, 均远远大于故障电流的最大值, 断路器短路保护不可能动作。
b . 过负荷保护的动作电流为(1. 45~ 2. 55) IN 。即当通过电流Id = 1 . 45 IN , 其动作时间小于1 h;当Id = 2 . 55 IN , 其动作时间大于1 s 小于120 s。因1. 45 IN的动作时间过长, 不宜考虑, 故C10A、C16A规格断路器, 其动作电流为: 当IN = 10 A 时, Id ≥25. 5 A; 当IN = 16 A 时, Id ≥ 40. 8 A。显然, 其动作电流与故障电流的最大值相近, 过负荷保护可能动作。但当故障点接触电阻较大时, 过负荷保护可能不动作。所以, 过负荷保护亦难以完全消除“碰管(盒)” 故障引起的威胁。而且, 由于过负荷保护的动作电流( 1 . 45 IN ~ 2 . 55 IN ) 和动作时间(1 s ~ 1 h) 均大于建筑物电源进线处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断路器的动作电流(300 ~ 500 mA) 和动作时间(0 . 1 ~ 1 s), 往往造成越级动作, 扩大停电范围, 影响无故障用户正常用电。
2. 2 对TN 系统
对TN 系统, 电路“碰管(盒)” 故障电流的大小, 主要取决于电源电压和故障回路(相线→ 故障点→ PE 线→ 电源N 线或PEN 线) 电阻的大小。当忽略较小的相线、PE 线、N 线电阻时, 最大故障电流取决于故障点接触电阻的大小: 当为金属性短路时, 故障电流将大于断路器的动作电流, 断路器可靠动作; 当故障点接触电阻较大时, 将可能发生断路器无法迅速切断故障的现象, 难以完全消除“ 碰管(盒)” 故障引起的威胁。在配电检修中经常发现, 照明回路金属接线盒内接头绝缘破损或进水受潮绝缘降低, 发生导体“碰管(盒)” 时, 住户照明回路断路器往往未动, 而建筑物电源进线处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断路器动作, 造成整栋建筑停电。
3 保护措施分析
3. 1 照明回路加穿1 根PE 线
照明回路加穿PE 线后, 故障回路的变化是: 故障电流通过PE 线返回电源中性点, 其故障回路电阻值大大减小, 增大了故障电流, 一般考虑为金属性短路, 过电流保护可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这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 95) 中也是明确的。
3. 2 将照明回路断路器改为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断路器
对于TT 系统, 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接地故障保护是合适的。但Ⅰ类灯具仍需连接PE 线, 通过结构钢筋作故障电流返回通路是危险的。
对于TN 系统, 如上文分析, 一般考虑接地故障为金属性短路, 但实际中可能存在接地故障接触电阻, 此时故障电流不大, 过电流保护灵敏度可能不够。这时就需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来作接地故障保护为保证照明回路在允许剩余电流值以内时可靠供电, 仅在发生“碰管(盒)” 故障时及时切断故障电路, 其动作电流可根据回路正常漏电情况按30 mA≤ I△ ≤ 100 mA ( t ≤ 0. 1 s ) 选择。
此时, 即使故障回路电阻达数百Ω, 如1 000 Ω时, 故障电流仍可达Id ≥ 220 V / 1 000 Ω = 0 . 22 A= 220 mA > > I△, 均能保证可靠、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完全消除上述安全威胁。
至于I△ > 30 mA 时故障瞬间是否会发生触电危险? 因为此时人体与故障回路中PE 线及导管(以及并联结构钢筋) 并联, 且人体电阻远大于导管电阻, 流过人体的故障电流很小, 是安全的。即使导管断路, 故障电流全部流过人体, 由于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断路器的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其值仍小于30 mA·s 的安全值, 如: I△ = 100 mA, t <0. 1 s, 则I △·t = 10 mA·s, < 30 mA·s 。显然, 对人体是安全的。
4 结论
a . 照明回路加装PE 线, 不能保证发生不同“ 碰管( 盒) ” 故障时, 均能使照明回路故障断路器可靠动作, 无法完全消除条文所述长时间带电的安全威胁。而且, 容易发生越级跳闸, 扩大停电范围。
b . 照明回路可装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断路器(30 mA≤ I△≤100 mA, t ≤ 0. 1 s); 对I 类灯具(可能安装的I 类灯具) 照明回路, 应加穿PE 线并与灯具金属外壳可靠连接, 以作防触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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