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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取消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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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全国统一停止征收

  【《财经网》综合报道】已征收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管理费终于寿终正寝。8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中国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具体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用途是“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据《财经》记者了解,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管理费收费依据最早来源于国务院1983年的一份名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文件。该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上述文件还明确:“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
  上述财政部通知称,此次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财税专家指出,此举乃顺应民心之举。从效果上看,等同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减税,对推动城乡服务业发展将有积极作用。而此前的8月19日,财政部宣布,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35.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不仅比2007年增加了两成,同时还将以减税、信贷给予同步支持。■

(《财经》实习记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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