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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4

skb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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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5

第三章 接地电阻

第一节 电信站的接地电阻

第3.1.1条 不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载波机、调度电话总机、会议电话汇接机或终端机、有线广播扩音机、生产扩音机等通信设备的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流供电通信设备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5欧。

二、交流供电或交直流两用通信设备的接地电阻值,当设备的交流单相负荷小于或等于0.5千伏安时,不应大于10欧;大于0.5千伏安时,不应大于4欧。

第3.1.2条 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的两组接地体并联后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电话交换机的接地电阻      表3.1.2

交换机容量(门)≤600

>600

≤1000

>1000

≤2000

>2000

≤4000

接地电阻值(欧)6432

第3.1.3条 当电信站的接地符合第2.1.3条规定时,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同时符合电信站接地电阻值和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中有关交流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

第3.1.4条 符合第2.1.4条规定的总接地排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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