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8
第三章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 光源的选择
第3.1.1条 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 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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