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系统的工程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 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 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 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 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 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2.1.6 系统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
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
室内工作的设施:-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