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的工程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3.1.2 系统的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2.1 施工单位必须执有系统的工程施工执照。
3.1.2.2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批准。施工人员应熟悉有关图纸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等。
3.1.2.3 施工所需的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3.1.2.4 新建建筑系统的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
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基础、楼地面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5 施工区域内应能保证施工用电。
3.1.3 系统的工程施工前,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3.1.3.1 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
3.1.3.2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的情况。
3.1.3.3 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
3.1.3.4 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和预留管道的情况,以及各管道作出路由标志情况。
3.1.3.5 在施工现场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的情况。
3.1.4 施工前应对系统使用的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3.1.4.1 按照施工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3.1.4.2 各种部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3 产品外观应无变形、破损和明显脱漆现象。
3.1.4.4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