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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5

skbolo  发表于 2006/6/30 15:35:49      1181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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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布置

第5.0.1条 摄象机宜设置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宜离开场强大于300mV/m的电磁干扰源。
当监视目标处于高温、强腐蚀或剧烈震动环境时,,可将摄象机设置在离开恶劣环境的地方,在远处进行监视;离不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0.2条 摄象机应设置在稳定牢固的底座或构筑物上。

第5.0.3条 摄象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在镜头视场内,不应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 

第5.0.4条 监视器的设置位置,应使屏幕避免外来光直射。

第5.0.5条 监视器宜设置在调度桌、操作台(柜)或单独的支架上。监视器设置在柜内时,柜子应有适当的通风散热孔。

第5.0.6条 电视控制台(柜)的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00mm;台(柜)的背面如需要维护时,设备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800mm;台(柜)的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00m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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