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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

skbolo  发表于 2006/7/12 18:24:26      1340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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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仪表供电设备及供气、供液系统的安装

第一节 供电设备

第5.1.1条        装前应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技术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器、接触器及开关的触点,接触应紧密可靠,动作灵活,无锈蚀、损坏;
 
二、固定和接线用的紧固件、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损,且无污物和锈蚀;
 
三、防爆设备、密封设备的密封垫、填料函,应完整、密封;
 
四、设备的电气绝缘、输出电压值、熔断器的容量以及备用供电设备的切换时间,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五、设备的附件齐全,不应缺损。

第5.1.2条        不宜将设备安装在高温、潮湿、多尘、有爆炸及火灾危险、有腐蚀作用、振动及可能干扰其附近仪表等场所.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5.1.3条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便于检查、维修、拆卸,通风良好,且不影响人行和邻近设备安装与解体的场所。

第5.1.4条        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设备位号、端子编号、用途标牌、操作标志及其他标记,应完整无缺,书写正确清楚。

第5.1.5条        检查、清洗或安装设备时,不应损伤设备的绝缘、内部接线和触点部分。无特殊原因时,不应将设备上已密封的可调装置及密封罩启封。当必须启封时,启封后应重新密封,并做好记录。

第5.1.6条        固定设备时,应使设备受力均匀。

第5.1.7条        盘上安装的供电设备,其裸露带电体相互间或与其他裸露导电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毫米,当无法满足时,相互间必须可靠绝缘。

第5.1.8条        供电箱安装在混凝土墙、柱或基础上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
 
二、成排安装的供电箱,应排列整齐、美观。

第5.1.9条        金属供电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记;接地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第5.1.10条    整流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输出电压,电压值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5.1.11条    稳压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波动值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5.1.12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安装完毕,应检查其自动切换装置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及切换电压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5.1.13条    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时,不应小于5兆欧。当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第5.1.14条    供电系统送电前,系统内所有的开关,均应置于“断”的位置,并应检查熔断器容量。

第二节 供气系统

第5.2.1条        供气管采用镀锌钢管时,应用螺纹连接,连接处必须密封;缠绕密封带或涂抹密封胶时,不应使其进入管内。采用无缝钢管时可用焊接,焊接时焊渣不应落入管内。

第5.2.2条        控制室内的供气总管应有不小于1500的坡度,并在其集液处安装排污阀,排污管口应远离仪表、电气设备及接线端子。装在过滤器下面的排污阀与地面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

第5.2.3条        供气系统内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按规定值整定。

第5.2.4条        空气干燥器再生切换装置的切换阀应清洗干净,不应堵塞,动作应正确、灵活,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周期进行整定。

第5.2.5条        供气系统采用的管子、阀门、管件等,在安装前均应进行清洗,不应有油、水、锈蚀等污物。

第5.2.6条        供气系统的配管应整齐、美观,其末端和集液处应有排污阀。在水平干管上支管的引出口,应在干管的上方。

第5.2.7条        供气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

第5.2.8条        供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吹扫前,应将控制室供气总管入口、分部供气总入口和接至各仪表供气入口处的过滤减压阀断开并敞口,先吹总管,然后依次吹各支管及接至各仪表的管路;
 
二、应使用符合仪表空气质量标准、压力为5×~7×帕(57千克力/)的压缩空气。
 
三、当排出的吹扫气体内固体尘粒以及油、水等杂质的含量,不高于进入供气系统前的含量时,即为吹扫合格。

第5.2.9条        供气系统吹扫完毕,控制室、现场供气总管的入口阀和干燥器及空气贮罐的入口、出口阀,均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

第5.2.10条    供气装置使用前,应按设计规定整定供气压力值。

第三节 供液系统

第5.3.1条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压力不大于16×帕(16千克力/)的液压调节供液系统的安装。

第5.3.2条        贮液箱的安装位置应低于回液集管,回液集管与贮液箱上回液管接头间的最小高差,宜为0.30.5

第5.3.3条        油压管路不应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与热表面绝热层间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

第5.3.4条        液压泵的自然流动回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10,否则应将回液管的管径加大。当回流落差较大时,为减少泡沫,应在集液箱之前安装一个水平段或“U”型弯管。

第5.3.5条        回液管路的各分支管与总管连接时,支管应顺介质流动方向与总管成锐角连接。

第5.3.6条        贮液箱及液压管路的集气处应有放空阀;放空管的上端应向下弯曲180度。

第5.3.7条        供液系统用的过滤器,安装前应检查其滤网是否符合产品规定标准,并应清洗干净。进口与出口方向不得装错,排污阀与地面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距离。

第5.3.8条        接至液压调节器的液压流体管路,不应有环形弯或曲折弯。

第5.3.9条        液压调节器与供液管和回液管连接时,应采用金属耐压软管。

第5.3.10条    供液系统内的逆止阀或闭锁阀,在安装前应清洗、检查和试验。

第5.3.11条    供液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

第5.3.12条    供液系统应进行清洗,并应按设计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5.3.13条    供液系统清洗完毕,液压装置的供液阀和回液阀以及执行器和总管之间的切断阀,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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