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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skbolo  发表于 2006/7/15 17:45:52      1786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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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 ,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 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
   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 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
   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 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
   动控制按钮;
    6.3.8.2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 一般规定

  7.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陷辐射的场所,
   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
   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列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 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 书库、档案库等;
    7.2.2.5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7.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3.2 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 符合下徇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 可能产生黑烟;
    7.2.4.2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7.2.4.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5.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5.2 无烟火灾;
    7.2.5.3 有大量粉尘;
    7.2.5.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5.6 吸烟室等;
    7.2.5.7 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7.2.6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7.1 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7.2.7.2 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7.2.7.3 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1 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7.2.8.2 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 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7.2.8.4 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7.2.8.5 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 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 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 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7.2.9.2 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7.2.9.3 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7.2.9.4 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 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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