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LED筒灯照明产品,规定了LED筒灯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产品的规格分类、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光学性能指标,电气安全要求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类似三星LED筒灯额定电压为220V、频率为50Hz的交流供电的LED筒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3 定义3.1 额定值:给定工作条件下LED筒灯的参数值,该值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
3.2 额定光通量:初始光通量的额定值,该值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
3.3 额定相关色温:相关色温的额定值,该值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
3.4 初始值:老练1000小时的LED筒灯稳定工作时的光电参数值,初始值用于评价LED筒灯的初始性能。
3.5 初始光通量:LED筒灯所发出的总光通量的初始值,单位为流明(lm)。
3.6 初始光效:LED筒灯的光效的初始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7 初始相关色温:LED筒灯的相关色温的初始值,单位为开尔文(K)。
3.8 初始显色性:LED筒灯的显色指数的初始值。
3.9 光通维持率:LED筒灯在额定条件下持续老练达到3000小时后所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4 规格按照LED筒灯的孔径尺寸,LED筒灯可划分2寸、2.5寸、3寸、3.5寸、4寸、5寸、6寸、8寸和10寸几种规格。
5 技术要求1 光电性能要求1.1 初始光通量要求4寸以上LED筒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550lm;4寸以下(包括4寸)LED筒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340lm;LED筒灯的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1.2 初始光效要求 LED筒灯的初始光效应不低于55lm/W。
1.3 光通维持率要求 LED筒灯3000小时的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