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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guoyi1000  发表于 2014/5/22 8:42:51      1524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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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阶段:
1、设计依据中应列入《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主要规范。
2、负荷分级不够准确,应按一类高层建筑及大型商店和超市建筑依照规范详细分级。
3、负荷计算应细化,详细计算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负荷容量和总的负荷容量。作为城市广场应充分考虑餐饮负荷容量。
4、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种场合的各种照明的照度设计值和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级别等技术参数和指标。 
5、应与电力部门进行协商,明确两回10KV电源及其运行方式。
6、10KV主接线系统方案应与电力部门协商确定,计量柜应设置在进线柜的前端,建议开闭所增加两台备用隔离。
7、应提出电气故障时,备用电源投入前对三级负荷的减载措施。
8、地下一层的变电所应考虑设备进出通道、防水、防潮、通风、消噪屏蔽等措施。
9、应将语音通信与计算机网络两网合一设计,光缆到楼层弱电间。
10、建议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联合布置,绘出安装平面布置图;确定各弱电机房位置和安装平面布置图。
11、建议增加建筑智能化BAS系统的设计内容,提出主要技术指标和主要技术措施等。
12、应补充电气无障碍方面和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的设计内容。
13、高层办公建筑应每层设置强弱电间,其面积应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14、根据有关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的规定,应补充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设计内容。 

施工图阶段:
1.        设计依据中应列入职能部门对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并应按其会议纪要对本专业提出的优化设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施工图设计。
2.        设计依据中列入的《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已废止,应采用其现行版本。
3.        未标明商店的类别、规模及汽车库建筑的防火分类及建筑分类;未标明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等设计参数及指标,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版)第4.5.3条2款。
4.        放射式进线的配电箱(如WSB-1~5,AL-2-1等),建议将其进线断路器改为隔离开关(做法可参国标图集05SDX006页3-3),建议将与双电源转换开关(ATSE)并列设置的断路器改为隔离开关,以减少配电的保护级数。
5.        部分配电箱、控制箱的进线端采用的隔离电器,不能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完全隔离,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3条。
6.        非就地控制的电动机(如屋面风机等)未设置就地控制及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未在控制点设置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不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第2.5.3条及2.5.4条。
7.        电气01第五款2款,消防控制室及弱电系统机房的照度设计值为300lx,偏低,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8.2.1条及表8.2.1的规定。
8、各电气系统图中选用的部分电流互感器其变比偏大;消防泵、喷淋泵的配电回路未测量交流电流,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5.3.1条7款及9款5)项。
9、部分照明配电箱(如AW—17、AL—1—1等)中尚有卫生间排风机、通风机等三相动力负荷,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2条1款。
10、重要配电线路(如消防水泵房、污水泵等)上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不具有选择性,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1条2款。
11、本工程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但车库内未设置感烟探测器,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4条2款5)项。
12、未注明火灾自动警报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7条。
13、地下一层楼梯间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3条6款及图13.8.5的规定。
14、6层以上未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控制室、变电所、弱电机房、水箱间等重要消防及技术用房的照明为火灾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其电源引自消防及弱电设备配电箱而非在防火分区的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1款、第23.4.1条5款(做法可参国标图集05SDX006页3—11)。
15、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系统的部分分支线路跨越防火分区,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
16、广播、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以上,但与安防设备共用电源配电箱,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6.9.2条。
17、为设专设引下线,但仅部分垂直支柱起到自然引下线的作用,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可参《建筑电气》2012年第1期第12页文“向林维勇请教新《雷规》”之第2条、第6条)
18、未划分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3.1.1条。
19、电信机房内未设置网络信息点接口及共用电信网络接口,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附录A表A的有关规定。
20、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兼作广播控制室,但未设置专用配电箱,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12.6条。
21、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兼作消防控制室,但未注明设为禁区及设有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未注明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及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13.1条。
22.未划分通用型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的类型,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1.3条。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干线路线缆在电气竖井内沿线槽敷设,但线槽内仅设一道隔板,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3.2.4条。
24. 水泵房、换热站未设置对外通讯,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2.6条3款。
25. 配变电所未设置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3款。
26. 车库值班室未设置一组信息插座,不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4.9条。
27. 消防电梯轿厢内未设专用电话,未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3.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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