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生产)过程,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兼职安全员(包括分包队的)、施工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包括分包队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2、总结和了解各工地、各施工项目、各工序和各工种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
3、对前一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4、听取和采纳来自作业第一线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5、研究和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计划。
第三条 召开的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或工会指定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并保存归档。记录人应注明日期、地点和例会的主要内容,以及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参加者必须本人亲自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