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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的国家风险

瑞雪照丰年  发表于 2007/11/30 18:12:24      828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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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的国家风险


在2005年9月14日一15日,在蒙古乌兰巴托举行的第三届国际矿业投资者论坛上,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教授、世界银行独立矿业经济师 J.奥托先生,以蒙古为例,讨论了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的国家风险。J.奥托教授曾多次来中国讲学,他研究的国家风险的观点,对我国矿产勘查开发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有借鉴作用。下面是他发言内容提要:

  任何与矿业有关的法规体系,其目的都是要创造一种双赢的局面, 即政府和社会得到发展,以及矿业公司得所需的利润。许多国家的法规体系满足这个双赢的目标。但这种情况,在蒙古国却还不见得十分清晰。

  世界各国都在争取矿业的投资, 跨国矿业公司必须对他们的资金投向哪一个国家作出选择。全球矿业投资的起伏,与金属需求的状况相关。当前全球对金属的需求十分旺盛,因此,许多矿业公司就希望到更多的国家去勘查开发新的矿床。

  从1994年到1997年,全球勘查投资不断上升,一度达到一年54亿美元。随后勘查投资不断下降,最低落时到一年17亿美元,勘探公司从许多国家撤出。从2003年起,勘查投资热潮再次上升,现在可以达到一年40亿美元左右,进入了勘查周期性的繁荣期。驱动这一繁荣的重要原因,是中国对矿产品的巨大需求,这种情况可能在1-3年内达到高峰,然后再度下降。蒙古像很多国家一样,目前正在享受一个勘查的繁荣时期。问题是当繁荣期结束后,会是怎么一个情况昵?

  这将取决于两个因素;找矿的机遇和国家的风险。勘探公司在决定到哪个国家去勘查时,一定要对回报和风险作通盘考虑。不幸的是,蒙古的情况可能并不好。
对找矿的地质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的意见认为,蒙古找矿地质条件很好,位于世界前列。但也有一部份机构持不同的看法。加拿大FRASER研究所,对矿业公司进行问卷调查,蒙古在64个被调查国中,排位才第40。这对蒙古的矿产勘查引资,就不是好消息。


  矿业公司都要评估投资国的国家风险。这包括了战争,恐怖袭击,职工的安全,当然还有法规和税收体系的稳定性。蒙古有着非常之好矿业法规体系,这也得到全世界广泛的承认。在蒙古,不会发生战争,也没有安全问题。但是FRASER研究所对矿业公司的调查,在国家排位调查的64个国家中,蒙古排位第52位,有很高的国家风险。为什么是这个结果呢?有四个原因:


  (1)蒙古国的税收很高。在全球主要矿业国家中,属于最高的国家之一。比中国高出三分之一,比智利高出近一倍。这样一来,一些处于边际经济的矿床和需要很大基础设施投入的矿
山,就无法得到开发。


  (2)政府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最近将开采砂金的权利金由 2.5%提高到 7.5%,这是世界上最高的权利金,这件事在国际媒体上被广泛报导。尽管没有多少外国公司开采砂金,但这些矿业公司担心,当其他矿产开采赚钱很多的时候,政府会不会以此为例,也改变税收权利金的体制和标准呢?


(3)奥尤陶勒盖铜矿,至今未能根据矿业法,签订稳定性协议。这是一个新的世界级矿床,全球未开发的最大的铜矿床,矿业公司都在观察蒙古政府如何运作。在世界各种矿业新闻上,都缺乏这个问题有所进展的报导。稳定性协议,在很多国家都是惯例,例如阿根廷、智利、刚果、几内亚、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等。矿业投资者深感疑虑,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了,在蒙古还不能签定稳定性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个榜样先导项目的命运,将深刻地影响投资者的选择。假如蒙古国近期内还不能运作成一两个世界级有色金属和煤矿的项目,那么这等于告诉世界矿业界,蒙古不一定是一个值得作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的国家。假如,这些项目不能向前推进,这将扼杀所有投资者的兴趣。

  (4)最后,根据媒体报导,蒙古国可能最近要对矿业的法规体系和税收体系作重大修改。有谣传说,将要重新起草矿业法,提高某些税收;国家将要求占有股份,可能要达到 50%;进口税VAT免税可能要改动;折旧期要延长等等。这些都很难为投资者所接受。因为矿产勘查开发是一项长期大额的投资,法规和财务体系的稳定性比提供优惠条件还要重要。

  当金属价格处于高位时,矿业公司可以在风险高的国家开展矿产勘查,但一旦陷入低谷周期时,就首先从这些国家撤出。 最近的问卷调查表明,对于长期投资,蒙古是一个高风险国家。
在国家拥有矿业项目股权的问题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已经放弃了国家在矿业上的占股。国家不再拥有自己的矿山,国家只是管理它们,向它们收税。除了蒙古的额尔登特铜矿和智利的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所属的铜矿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国有矿山,已经都私有化了,其结果对政府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根据联合国的调查资料,大多数矿业公司,不愿在政府占股的国家开展矿产勘查。还有少数国家要求在矿业项目上占有少量权益。


  矿业公司在他们决定在什么地方投资时,很看重行政效率。蒙古国在这个问题上名声不好。例如,长期拖延签定奥尤陶勒盖铜矿项目的稳定协议,与其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也久拖不决,得不到批准。在许多国家,只要花几周时间,就可以把稳定性协议签下来。


  对25个矿业国家税收进行研究,蒙古国在25个国家中排行第21位,是世界上矿业税收最高的国家之一。当前,关于增加矿业税收的提议,使蒙古矿产勘查开发的竞争地位,进一步恶化。短期内,可以现有矿山身上增加收入,但这样一来,新的投资者不来了,税收的基础就不能增加。从长远看来,政府将来失去税源。


  蒙古国目前大多数矿产的权利金为2.5%,这是很多国家所采取的一个水平,既不太高,也不太低。而砂金的7.5%的权利金则是全世界的最高水平,任何提高权利金的建议,必须由减少其他税收的措施来补偿。


利润分配上的所得税的予扣 20% 的比例,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高的,一般应为12-15%。蒙古国有 5% 的进口税,某些采矿设备是免税的,但实际上如何操作又不很清晰。


  主要矿业国家,很少有实施采矿设备进口税的。为了补偿这样的高税率,蒙古国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实施得税免三减三,或免五减五的政策。大多数国家不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只实行低税赋政策。


  大的矿业项目需要借款和到股市筹资。一般说来,60%是借的,40%是从股市筹的。假如这个项目属于高风险国家,银行就不愿贷款,或者实行高利息。由于筹资困难,利率不合理,矿业公司往往无法开发一个资源不错的矿床。当政府占股很大,税收水平过高,银行在贷款时,总是顾虑重重,非常小心。


  蒙古国在过去十年,已制订了两个矿业法。目前这个矿业法制订得很好,实施也很成功。对当前的问题,作一些小改是可以接受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据说要制订第三个矿业法,这透露出了非常危险的信号。矿产勘查开发的投资者,都要尽量避开那些矿业法规和财务规定不稳定的国家。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应为一部矿业法规至少提供20年的稳定期,使矿产勘查开发的投资者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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