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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插队人被地铁拖行数米

zwm00306  发表于 2008/4/7 13:26:24      861 查看 2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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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插队人被地铁拖行数米

  向先生在地铁站排队候车,劝阻一名欲插队中年男子,双方争执中,插队男子被一辆驶入站的列车带倒在地,身上多处骨折。

  昨日,向先生被闸北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

  劝阻插队引发纠纷

  去年4月27日上午9时17分许,地铁1号线莘庄站站台,黎先生走到一列候车队伍的左侧护栏处张望。正在候车队伍里的向先生见状,要求黎先生排队等车,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突然,黎先生挥拳冲向向先生,向挡开黎的手臂后,连续还击了几拳。黎先生边还手边向站台边退让,并撞在站台靠近
  轨道的护栏上。此时,一列列车呼啸着进站,与黎先生发生碰擦,黎的右脚被夹在列车与站台中间,并被列车拖行数米。

  之后,一名目击者上前抓住向先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黎先生送往附近的莘庄医院抢救,将向先生带回派出所处理。

  劝阻者获缓刑1年

  今年1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昨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先生与黎先生发生争吵后,在地铁站台处发生扭打,向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造成黎与进站列车发生碰擦后身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

  但鉴于向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黎先生的经济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向先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

  今年34岁的向先生毕业于名牌大学,自称一直都会出面阻止插队,但完全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庭审焦点

  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根据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向先生明知地铁站台属于危险区域,列车随时可能进站,但他与黎先生发生纠纷后,不计后果地连续击打黎先生,致其在退让中跌倒,并与进站的地铁列车发生碰擦受伤,向先生“主观上放任了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向先生则辩解说,自己并没有想到黎先生会被列车撞倒受伤的后果。其辩护人也表示,黎先生受伤并不是向先生击打行为直接所致,而是由于其本人向后退让中,站台上围观的群众突然散开,使其与进站的列车直接发生碰擦,“这是瞬间发生的事,向先生是无法预见的,这也不是向先生希望发生的。”

  “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向先生的辩护人说,“此外,案发后,向先生已先后垫付了黎先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4万余元,已经竭尽全力弥补黎的损失。为此,法院应依法宣告向先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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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h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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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h29   发表于 2008/4/5 17:22:51

    突然,黎先生挥拳冲向向先生,向挡开黎的手臂后,连续还击了几拳。黎先生边还手边向站台边退让,并撞在站台靠近
    轨道的护栏上。


    既然黎先生后退,估计是向先生先动的手。他打不过他,他不会先动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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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geh29 2008/4/5 17:22:51 发表于2楼的内容

  • 钟灵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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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灵山   发表于 2008/4/7 13: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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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钟灵山 2008/4/7 13:26:24 发表于3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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