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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wj321  发表于 2008/12/9 18:25:47      2105 查看 17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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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哈尔滨警察打死人事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人们在等待一个来自官方的消息。这次,有关方面的反应,从时间上来说,还算迅速,10月13日,哈尔滨警方就公布了事件调查结果。据介绍,这起案件的简要案情为:10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齐新(男,30岁,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宴请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培训的同学李锋(男,28岁,肇东市公安局民警),同时邀请了同学李鑫宇(男,30岁,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男,31岁,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栾奡(男,31岁,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和同事刘力男(男,31岁,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参加。饭后,在刘力男的提议下,6人分乘两辆轿车到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继续饮酒。因李鑫宇在酒吧门前驾车速度过快,与站在门前的林松岭、杨森、车亮、潘兴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致林松岭死亡,双方多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我们对哈尔滨警方能够尽快向公众公布调查情况予以肯定,但是,这个新闻发布会还存在不少问题,让很多老百姓不敢全部相信。

  首先,这起案件应该由谁来调查?

  我们注意到,新闻媒体关于该案的专案组有这样的描述:“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对此案高度重视,责令专案组务必严肃认真办理此案”。这就明确告诉人们,专案组是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和组成的,不然不会出现“责令”这样的词。而作为嫌疑人的主管单位,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带感情办案,都是一个未知数。

  如果该案件的侦办,改由异地警方承担,或者由当地人大、检察机关牵头,会更能体现出其公正性。

  其次,这起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来向公众发布信息?

  涉案人员均是哈尔滨本地警察,哈尔滨警方作为这些人员的主管单位,由他们来调查和公布案情是不合理的。从我国近几十年的情况来看,部门利益导致单位对所属员工的护短、包庇现象已经成为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嫌疑犯的主管单位,由他来调查和公布案情,本身就不可信。特别是类似这样重大的案件,本应是政府新闻发言人面对公众,而不是嫌疑犯的直接领导。这就是个程序问题,如果从程序上都存在不合理现象,我们能相信其结果是公正的吗?

  还有,警方对案件的说法是否是故意推脱责任?

  事实上,从网络上流传的事件经过和警方公布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很大差距,比如在这个发布会上,警方说是“…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致林松岭死亡,双方多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从这里来看,我们不但不能看出谁是事端的挑起者,更让人觉得,警方在故意为自己的人员解脱;而网上流传的事情经过,是几个警察把林松岭拖到一边,残暴殴打致死。这里边的差距很明显,而警方对此的语焉不详,恰恰给人以不可相信之感。

  在只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下,警方就认定为“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我们不能不怀疑,他们在为嫌疑犯解脱责任。

  从杨佳案到周正龙案,都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当事人有充分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来指定律师,这都是程序正义存在问题的例证。而哈尔滨警方对警察打死人案的处理,也有这种嫌疑。没有程序正义的任何结果,都是值得怀疑的。

  希望全社会都把程序正义问题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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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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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青树   发表于 2008/10/15 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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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smaosi   发表于 2008/10/16 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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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haorui   发表于 2008/10/16 2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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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头鱼   发表于 2008/10/17 19:35:07

    警察和死的没有一个好东西,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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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大头鱼 2008/10/17 19:35:07 发表于6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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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lton_gao   发表于 2008/10/18 12: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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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wilton_gao 2008/10/18 12:42:06 发表于8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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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yw_927   发表于 2008/10/18 23:24:17

    谦让一下也许就没有这事了,但警察怎么可以忍让呢?那是警察呀。听说另一方也有势力,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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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chyw_927 2008/10/18 23:24:17 发表于9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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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yes   发表于 2008/10/19 19:58:31

    法律和道德还有两个字“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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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cnyes 2008/10/19 19:58:31 发表于10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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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smaosi   发表于 2008/10/20 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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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osmaosi 2008/10/20 9:39:09 发表于11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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