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iyong2008bj | 当前状态:在线
总积分:3165 2024年可用积分:0
注册时间: 2004-05-19
最后登录时间: 2019-07-02
-
使用电子邮件辞职,须慎重
liyong2008bj 发表于 2008/10/17 13:18:32 722 查看 3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手机阅读
37岁的周女士于2007年4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之后,在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7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7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之后,其打起了劳动官司。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