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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可再生能源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jhlu3  发表于 2009/7/4 12:21:48      1265 查看 1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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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扶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我国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的重要替代能源。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昨天在大会上作了说明。毛如柏指出,草案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作了界定: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他介绍,草案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明确了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看来,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法律草案还就此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200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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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hlu3   发表于 2009/7/4 12:21:48

     



    能否突破能源瓶颈 直面可再生能源立法难题

      北京1月1日电(记者张旭东 张宗堂)旨在促进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可再生能源法草案,2004年12月25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进行了分组审议。

       发展可再生能源面临哪些主要问题,立法能否突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瓶颈”等,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焦点话题。

      发展可再生能源“刻不容缓”

      我国常规能源探明总资源量约8200亿吨标准煤,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1500亿吨标准煤,约占世界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的10%,主要以煤炭资源为主,石油、天然气比例很小。从人均占有量看,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分别为世界人均水平的70%、10%和5%。

      王维城、王涛等委员说,近几年,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气、水等方面环境质量的下降,也暴露了以煤炭等为主的能源结构的弊病。能源的缺乏,引起了对能源的无序开发利用,现在已出现这个苗头,比如说小水电、小火电的大量出现,既不利于能源保护,也影响到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蒋树声委员认为,发展能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再生能源,是一项涉及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战略任务,面临的形势“刻不容缓”。

      近几年我国缺电、缺油的问题很突出,增加的石油消耗主要是靠进口,这成为一个国际战略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吴康民说,把能源短缺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必要。

      可再生能源法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就是能源再生的法律调整。丛斌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

      发展可再生能源面临“现实难题”

      王梅祥委员认为,现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科研投入不够,好的技术成本较高,价格低廉的技术往往各项指标不能保证,很难找到技术与价格的契合点。他认为,国家财政应设立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不少委员表示,发展可再生能源看来主要是技术问题,但实质上还是经济问题,如果说经济不合算,即使技术上可能,大家也不会用。他们认为,扶植可再生能源就一定要想办法降低成本。

      “如果企业不承担,老百姓也不承担,那么这个工作就搞不起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刘海荣认为,关键是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事业的态度,能否得到人民的真正理解和支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以祥也认为,许多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广主要难点在社会工作方面,包括人的意识和观点,他认为除了用行政手段以外,还要用市场手段鼓励大家共同参与。

      全国人大代表吴康民说,草案主要注重在管理方面,对奖励创造发明方面讲的比较少。他建议草案应该体现对新的发明创造予以鼓励、奖励,让“大家一起想办法”。

      发展可再生能源需各方“协调并举”

      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立法,现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这方面的法律。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总量大、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是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工作。王立平委员说,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需要整个社会、各个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应结合“三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以及能源问题,对再生能源的利用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

      陈章良委员说,要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提供特殊的扶持政策。除了免税以外,还需要特殊的补贴,在政策扶持上,特别是在资金的支持上需要大幅度地提高。

      针对现在一些地方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纠纷,如水电开发中上游、下游、支流截流等造成纠纷,城市太阳能利用中出现居民之间、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郑功成委员认为,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利益分歧,这种情况应在法律责任当中给予明确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法律既要有鼓励的规定,也要有处罚的规定,尤其应规定浪费能源、破坏生态应怎么处罚。

      农村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地区,但这些地区的经济条件又比较薄弱。杨长槐等委员建议,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应当建立地区性的经济补偿机制,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尤其要鼓励、帮助、扶持西部和民族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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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jhlu3 2009/7/4 12:21:48 发表于2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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