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
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
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
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
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
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
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
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
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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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
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
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
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
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
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
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
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
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