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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skbolo  发表于 2006/7/15 18:08:56      1121 查看 0 回复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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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验收
12.1 交接验收条件
12.1.1 设计文件范围内仪表工程的取源部件,仪表设备和装置,仪表管道,仪表线路,仪表供电、供气、供液系统,均已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仪表单台设备的校准和试验合格后,即可进行仪表工程的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12.1.2 仪表工程的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进行完毕,并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时,即可开通投入运行。
12.1.3 仪表工程连续48h开通投入运行正常后,即具备交接验收条件。
12.2 交接验收
12.2.1 仪表工程具备交接验收条件后,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2.2.2 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记录;
4 安装和质量检查记录;
5 绝缘电阻测量记录;
6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 仪表管道脱脂、压力试验记录;
8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 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10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 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12.2.3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未完工程的施工安排,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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