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接地电阻
第一节 电信站的接地电阻
第3.1.1条 不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载波机、调度电话总机、会议电话汇接机或终端机、有线广播扩音机、生产扩音机等通信设备的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流供电通信设备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5欧。
二、交流供电或交直流两用通信设备的接地电阻值,当设备的交流单相负荷小于或等于0.5千伏安时,不应大于10欧;大于0.5千伏安时,不应大于4欧。
第3.1.2条 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厂(矿)区电话交换机的两组接地体并联后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利用大地作为信号回路的电话交换机的接地电阻 表3.1.2
交换机容量(门) | ≤600 | >600 ≤1000 | >1000 ≤2000 | >2000 ≤4000 |
接地电阻值(欧) | 6 | 4 | 3 | 2 |
第3.1.3条 当电信站的接地符合第2.1.3条规定时,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同时符合电信站接地电阻值和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中有关交流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
第3.1.4条 符合第2.1.4条规定的总接地排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